孤兒及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辦理指南
01 孤兒
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和孤兒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初步意見,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申請材料,提出核定、審批意見。
福利機構孤兒的基本生活費,由福利機構負責匯總孤兒信息并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屬民政部門審批。
02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見附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時同時提交以下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的相關材料:
1.屬重殘的,提供殘聯部門頒發的《殘疾人證》。
2.屬重病的,提供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單位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或出院證明。
3.屬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4.屬被強制戒毒的,提供縣級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5.屬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6.屬失蹤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民事判決書。
7.屬失聯的,提供當地公安機關的查尋信息材料,或村(居)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材料。
在以上情形中,對急需保障,又無法及時提供證明材料的,可先予保障,申請人或受委托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事后補充相關材料。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應當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情況進行查驗。查驗一般采取部門信息比對的方式進行。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向有關部門申請證明存在困難等原因,無法進行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由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本人或其監護人、近親屬、村(居)委協助提供證實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有異議的,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為保護兒童隱私,不宜設置公示環節。
?。ㄈ┐_認。縣級民政部門在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范圍,同時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ㄋ模┙K止。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實行實名制登記動態管理,堅持“應保盡報、應退盡退”原則。規定保障情形發生變化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委托的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對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應當及時終止其保障資格。
終止保障時可根據兒童家庭實際情況設置3個月過渡期。3個月后,父母雙方或一方有撫養能力的,從第4個月開始終止原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各項保障待遇。若家庭仍然存在困難的,按困境兒童有關政策進行分類施保。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年滿18周歲后,仍就讀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的,繼續發放基本生活補貼至其畢業。